代理刑事报案:担任受害人**在侦查阶段的代理人,向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,将**等人以代持股权的形式诈骗受害人8000余万元的案件向公安机关举报,并就该案件可能存在争议部分作出详细的法律分析意见,得到经侦部门的采纳,立案侦查,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将**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;
担任受害人**在侦查阶段的代理人,该案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、介于居间代理与刑事诈骗的边缘,律师就案件争议部分在报案前固定证据。而后向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,并向公安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,并就该案件存在争议部分作出详细的法律分析意见,促进公安机关顺利将案件立案、批捕、移送起诉,最终由北京市二中院将**等人以诈骗罪判决;
担任辩护律师:受华润医药集团委派,担任华润黑龙江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单位受贿犯罪的辩护律师,多次向黑龙江省检察院、黑河市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,最终得到采纳,未起诉公司;
担任吉林省某检察院办理的李某1000余万元诈骗案件的辩护律师,多次向公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,最终得到采纳,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;
担任公安部督办的某特大内幕交易案件**的辩护律师,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公诉机关和公安机关沟通,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,最终得到采纳,取消了对当事人的指控;
担任长生生物高管景某非法经营案辩护人,对于景某的行为性质进行深入分析,提出犯罪数额应从公诉机关认定的340余万元缩减至14余万元的辩护意见,得到了法院的支持,先取保被告,而后以“实报实销”方式结案;
担任贵州省黔东南地区刑事案件申诉人石某的辩护律师,经过多年的努力,最终经贵州省高院指定再审,无罪辩护观点得到再审法院的采纳,于2016年1月判决申诉人无罪;
担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张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,在刑事拘留及批捕期间,多次向公安机关、批捕部门提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,最终意见得到批捕部门的采纳,作出不批捕决定;
担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杨某的辩护律师,为杨某涉嫌贷款诈骗罪、信用证诈骗罪、诈骗罪、行贿罪、骗取贷款、票据承兑、金融票证罪一案提供法律服务,通过辩护,成功为杨某将前两个罪名的指控彻底排除,为他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刑罚宽宥;
在以山西金融大亨田某1为首的德御系集团犯罪中,为核心被告人田某2做辩护,涉嫌罪名有贷款诈骗罪、骗取贷款罪、合同诈骗罪、骗取票据承兑罪,全案累计涉案金额约人民币2495亿元,辩护律师通过提交法律意见,并与公诉机关充分沟通,最终田某2的罪名由起诉意见书中的3个罪名(贷款诈骗罪、合同诈骗罪、骗取票据承兑罪)减少至2个(贷款诈骗罪、骗取贷款罪),在接下来的诉讼程序中将继续为田某2做贷款诈骗罪的无罪辩护以及骗取贷款罪的罪轻辩护,目前该案仍在进行中;
为新浪公司高级公关经理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做辩护,涉案金额人民币50余万元,侦查阶段,辩护律师通过对案件中受(行)贿款的定性、来源、用途等提出质疑,请求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,最终公诉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,以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为理由,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。